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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注册球员名单折射职业体育制度建设争议解决等问题

整个事态目前正处于无限循环之中。 虽然对周琦的评价一直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周琦是目前中国最好的内线球员之一。 虽然他的NBA之旅以失败告终,但继周琦之后,还没有中国球员登陆。 NBA从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周琦的天赋和能力。 当今中国篮球界,周琦是继王治郅、巴特尔、姚明、易建联之后最具统治力的高水平运动员。 世界上没有人。 如此优秀的运动员,却面临着无球可打的局面。 他必须让人们知道。 有点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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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体育行业的法律从业者,我希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整个事件背后所反映出来的职业体育制度建设和纠纷解决问题。

独家合约权引发争议

2014年1月2日,刚满18岁的周琦按照当时的《中国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新疆队签订了合同。篮协(2014)”4+2合同是四年基本合同加两年优先续约权。 当时CBA关于球员合同的规定规定,对于从青年队晋升到成年队的球员,与母队的签约规则遵循X+Y模式。 ,即先签一份X年的合同,到期后母队有优先续约Y年的合同,最长可达6年。

此后,周琦成长迅速,尤其是他在国际赛场上的防守和外线投篮能力,正好符合NBA小球时代对大球员的要求。 因此,他在2016年NBA选秀中以第二轮第13顺位被休斯敦火箭队选中。 但由于种种原因,周琦继续留在CBA,并帮助新疆队在2016-17赛季总决赛中击败老对手广东队,夺得队史首个总冠军。

2017年夏天,周琦前往NBA追寻自己的梦想。 篮协为周琦出具澄清函,证明周琦与新疆队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 随后,周琦与火箭队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合同,薪资为保障合同。 周琦的NBA生涯一共打了19场比赛,场均只有1.2分1.2篮板0.7盖帽的尴尬数据。 最终他被火箭队裁掉。 他于2018年12月17日离开NBA。

2019年上半年,周琦离开NBA准备重返CBA时,曾与包括辽宁队在内的一些球队有过接触。 不过,中国篮协发布公告裁定,周琦仍属于新疆队,不得自由转会。 这是因为,2019年,CBA出台了一项与球员赴海外打球相关的新条款:当CBA合同中的球员如果未完成表现而选择去海外打球,CBA母队将有权当他回来时签署或匹配合同。 这是核心内容。

该条款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如果球员在海外效力的时间超过了原CBA俱乐部合同的剩余年限,则原俱乐部有权匹配合同; 二是如果球员在海外踢球的时间没有超过原CBA俱乐部合同的剩余年限,那么当他回到CBA时,需要与原俱乐部重新签约并履行剩余年限。合同的。 这一规定源于周琦离开火箭队。 又称“周启条款”。

由于有规章制度,而且篮协和CBA联赛也在积极斡旋,周琦只能选择与新疆队续约,为期两年。 不过,由于他报名太晚,错过了2018-19赛季后半段比赛,因此全年大部分时间都没有球权。 这份合同将于2021年7月底到期,根据当时的规定,周琦将在完成两年合同后回归自由球员。 不过,2019-20赛季,CBA修改了《国内球员聘用合同》。 国内球员合同分为A类(新秀合同)、B类(保护合同)、C类(常规合同)、D类(顶薪)。 合同)和 E 类(退伍军人合同)。 D类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将继续拥有与球员D类合同签订的排他权。 同时,对于周琦这样的归来球员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如果球员回国前与原籍球队仍有剩余合同,剩余合同将按规定记录为A类或B类合同。 因此,此时如果以周琦与新疆队签约的年数来看,周琦与新疆队的剩余合同依然拥有2+2的优先签约权。

如今两年合同期满,周琦想要自由,新疆队想用独家签约权和顶薪留住周琦。 双方的矛盾再次公开化。 2019年续约时,新疆队按照B型合同注册了周琦。 合同到期后,新疆队拥有D型合同的独家签约权。 不过,周琦认为,与新疆队的两年续约完成后nba火箭球员工资,他应该获得完全自由球员身份。 原因是周琦在2019年4月与新疆队重新签约,而CBA在2019年5月才签约新规定,所以周琦当时与新疆队的续约应该还是适用旧规定,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后,周琦将成为自由球员。

周琦与新疆队的续约纠纷经历了“CBA联赛调解——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合议庭仲裁——中国篮协仲裁”三个阶段。 此前,CBA表示已通过合规程序完成仲裁,结果是驳回周琦的上诉。 目前周琦已经向篮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但如果周琦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结果就不可能了。 变化,从结果来看,CBA官方已经站在了新疆队一边,而至于篮协方面,估计不会有什么区别。

延伸阅读:“周琦VS新疆”尘埃落定,三个残酷真相不容忽视 | 富哥的专栏

签署 D 类合同的专有权是否属于不良法律?

周琦追求自由球员无非是为了获得符合个人期望的发展空间和利益。 虽然新疆队开出了顶薪续约周琦,但是新疆队能够提供的顶薪和发展环境都比周琦低很多。 齐的期望。

“……我希望通过我的工作,让CBA联赛能够更加规范,真正保护球员的合理权利……”从周琦的微博声明来看,目标是针对损害球员的独家签约权。 '合理的权利。

从CBA规则修改的历史来看,CBA现行的注册规则在促进球员自由流动和工作合同稳定性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然而,尽管篮球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职业运动,但CBA联赛的俱乐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疫情更是让俱乐部的经营雪上加霜。 由于没有空场比赛的票房收入,本赛季CBA各队的收入平均减少3000万,导致球队入不敷出。

从不断降低的工资帽和球员顶薪金额来看,CBA近年来的利息平衡更倾向于帮助俱乐部缓解运营压力、减少开支。 国内球员顶薪标准降至600万元,CBA禁止任何形式的阴阳合同。 收取签约费将被视为阴阳合同的存在。 这无疑会导致周琦这样的顶级球员收入大幅减少。 新疆队可以用相对较低的工资留住周琦这样的顶级球员,而球员本身对于规则的修改没有发言权。

表面上看,周琦是在挑战“不合理”的规则,但实际上,在没有集体谈判制度的情况下,CBA公司、俱乐部和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博弈中,球员缺乏表达利益的渠道。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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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规则,是否应该让周琦有更多的方式寻求解脱?

一、周琦可以寻求的解脱路径

根据《2021-2022年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中国篮协是《国内球员聘用合同》纠纷的最终仲裁者。 国内球员争议解决程序按照《CBA联赛调解-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争议解决-中国篮协仲裁》进行。

《球员雇佣合同》第16.2-16.4条:“因《球员雇佣合同》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当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书面通知CBA联赛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严格遵守;2、CBA联赛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申请调解;3、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如有异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篮协申请仲裁,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篮协的仲裁裁决。”

因此,周琦续约纠纷的最终裁决权在于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 表面上看,似乎双方意思自治排除了司法管辖权nba火箭球员工资,但该条款的合法性真的没有问题吗? CBA联赛和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实际上都隶属于CBA公司,而CBA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就是CBA联赛的20支俱乐部,其中显然也包括新疆广汇俱乐部。 这是不可避免的。 人们质疑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因为CBA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既然是公司,企业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就意味着坚持同样的原则,期望下属公司能够坚定立场。 与股东作对显然是不可能的。

中国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12日成立,虽然这个组织的范围是处理篮球行业内部的各种纠纷和冲突,但也崇尚专业性和独立性。 这是篮球协会建立的一种新的议事机制。 和行业治理模式,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仲裁机构。

2、周琦与新疆队之间的纠纷能否诉诸司法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目前,国务院尚未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我国尚未设立法定的体育仲裁机构。 中国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不属于《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因为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国篮协只是单一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机构,并非“体育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层面的立法。 篮协的规则只是行业内部规则,从法律角度看甚至不能称之为法律。 作为起源体系的一员,篮协的规则显然不能改变人大的法律规定,剥夺球员的司法权利。 即使双方当事人承认篮协仲裁委员会为争议解决机构,也不受仲裁法管辖。 如果仅仅因为运动员达成了所谓的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就直接剥夺运动员的起诉权利,这有悖于基本的法律原则。

关于周琦与新疆队的纠纷,CBA的规则是否合理,球员的职业合同是否有霸王格式条款,是否严重侵犯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以及这样的规则是否符合基本规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严重的冲突,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些事情显然不应该简单地交给行业随意判断。 适当的司法干预是必要的、必要的。 在国务院尚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将篮球行业的所有纠纷均交由篮协内部仲裁机构管辖,排除对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原则上,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符合体育法的立法原意。

三、体育自主权的合理性及相关边界

周琦与新疆之争再次表明体育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鉴于体育产业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nba火箭球员工资,将体育产业的管理完全推给司法机关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体育产业的发展。 实际上,“体育自治”的概念和思路由此应运而生。 体育自主性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拒绝外界干扰和影响的状态。 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来,不仅仅是行业治理的现状,还有体育自治的发展。 体育自治源于私权,具有明显的“权利”属性。 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体育自治管理体系。

然而,体育自治产生于参加体育活动的成员的权利转让和自愿承认。 体育自主权是典型的集体权利,必然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 因此,必要的司法干预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体育产业管理分为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和按照行业规范自律管理。 司法干预的规模和分类需要细分。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放眼海外,我们可以从一些案例中看出端倪。

以NBA为例。 NBA也有类似我们CBA联盟争议解决委员会或者篮协这样的仲裁机构。 但《NBA劳工协议》授权其仲裁的事项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例如统一球员合同和工资帽。 、新秀合同、NBA选秀、自由球员等,除此之外的实质性问题的裁决均应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南区地方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因此,体育自治的边界问题一直值得关注。 体育运动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自成体系的规则,体现在各个体育组织的规则和章程中。 与此同时,体育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也已相对成熟,各国已基本达成共识——体育领域的法律适用应符合体育的特点、适用的领域。体育管理机构享有自治权。 如果超出自治领域的界限,法院就会行使司法干预,但这个范围、界限和平衡点确实是全世界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但鉴于我国目前连法定的体育仲裁机构都没有,这一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需要讨论的水平。

缺乏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如前所述,体育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 像周琦这样的体育明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 同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体育产业的特殊性以及该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惯例和行业规则,因此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体育仲裁机构,无论是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或商事仲裁机构下设的体育专门仲裁庭。 遗憾的是,26年过去了,我国仍然没有建立体育仲裁机构。 然而,随着体育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认为建立国内体育仲裁机制有两种不同的思路。 一是效仿设立专门处理国内体育纠纷的独立机构,这也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二是参考美国和成熟国家的仲裁机制,将体育仲裁的专业规则和内容嵌入到大型商事仲裁机构中。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在十四运会之际,敢于率先做出表率。 2021年7月2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成立体育商事仲裁院,填补了我国案件立案和受理的空白。 该领域体育相关商事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的缺乏,也为我国体育纠纷解决与国际惯例接轨迈出了勇敢的一步。 不断完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促进体育产业的进步和发展,更是我国从体育强国发展成为体育强国的必由之路。 但如何推动发展、能否突破现有框架体系仍存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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